A员工于2003年入职B公司任保安员工作,双方最后一期合同是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合同约定,该员工月工资为1500元,每月26日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
2007年4月23日A员工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24日起开始没有上班,同日,A员工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发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并提起劳动仲裁。
2007年4月26日,B公司发函要求A员工回来领取工资,A依旧没有回公司。
2007年4月28日,B公司以A员工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员工方律师认为:
B公司拖欠A员工工资,截止至劳动仲裁之日,B公司尚未向A员工发放3月、4月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公司方律师认为:
B公司于下一个月发放本月工资的制度符合法律关于工资支付方面的规定,并无不当。A员工在B公司发薪日前已经离开公司,经过公司函告仍拒绝回公司领取工资,实质是A员工拒绝领取工资并非公司克扣或拖欠工资。
A员工自24日起至28日已经无故旷工达5天,该旷工行为已经属于B公司规章制度中严重违纪的行为。B公司据此解除与A员工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问:
您认为哪位律师观点是正确的,并说出您的依据。
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又该如何正确的处理类似突发事件,避免企业处于劣势?
1、首先明确加以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确认,发放工资的具体时间,国家在此时间没有特别严格的界定所以公司在本条上面不违法 2、每月26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员工在24号无故旷工并没有通知单位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按照管理工资可以在26号发放 3、员工如果离职的话,在工作交接的时候公司一次性把工资给员工结清,26号公司通知员工领取工资未果 4、员工24号未请假,连续5天未到岗,属于旷工行为,如果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话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