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女“死囚”再度入狱
在2008年1月15日到18日的三天时间里,被人称为忻州女“死囚”的刘翠珍体验了从地狱到天堂再到地狱的历程。
1月15日之前的两年多时间里,刘翠珍疲劳地奔波在为自己讨说法的路上。
1月15日,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裁定,刘翠珍获得国家赔偿。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刘翠珍被无罪羁押796天的赔偿金,共计66593.36元。
1月18日,刘翠珍因“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被再次逮捕。
刘翠珍事件回放
2005年8月本报就报道了刘翠珍事件。当时刘翠珍刚刚被释放三天,经过长时间的煎熬,刘翠珍显得有些疲劳。由于经常流泪,视力很差。她说,她的体重和被关押前差不多,就是经常头晕,流泪时耳朵就会失聪。
在刘翠珍案中,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的陈雪平一直是刘翠珍的代理律师,当时从他提供的案卷和叙述简单了解了案件的过程。
1993年,刘翠珍和丈夫姜某在太原打工时认识了。两人因为是同乡,一拍即合。自由恋爱后,按照当地婚俗结了婚,租房住在刘翠珍所在的村子。儿子姜小兵1996年出生,日子还说得过去。
1999年成了两人关系的转折点。那一年,夫妻俩来到太原承包了一家旅店,结果赔了钱,再加上丈夫有外遇,两人几乎离婚。在这一过程中,姜某因为经不起离婚的打击,曾经留下遗书准备自杀,后来在朋友的劝说下没有死成,离婚也作罢,这样两人又过了一年。
2000年,两人第二个孩子小霞出生。由于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2002年11月相关部门发现后要罚款。夫妻俩承包旅馆时就已债台高筑,根本无力负担,为了逃避罚款,两人采取了一种土办法———假离婚,分开居住。不过此时两人之间并不存在矛盾,而且经常在一起生活和劳动。
2003年4月初,姜某一个人去了长治打工,可是并没有赚到钱。4月底,姜回家想叫刘翠珍一起到长治打工,遭到拒绝。与此同时,除了经济困难外,姜某在庄磨村租住的房子到期被房东收回,姜只好和一个放羊老汉暂住一起,这一切都给姜某不小的打击。
2003年4月29日,姜某的行为变得很反常,先后去看了很少见面的母亲和姐姐。4月30日一早,姜某来到刘翠珍家敲门。进到院子里后,先要求洗脸,随后又要水喝。一小时后,姜某突然在院子里打起滚来。等刘家套好牛车把姜某送到医院时,姜已经死亡。
女“死囚”获国家赔偿
2003年5月30日,刘翠珍涉嫌杀死前夫被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刘翠珍有过两次截然不同的供述,其中一次有罪供述被公安机关作为定罪的证据。2003年12月和2004年1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两次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还忻府区公安局补充侦查。
2004年4月12日,案件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刘翠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翠珍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4月29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9月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刘翠珍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下发裁定撤销了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还重审。2004年10月14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以刘翠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10月25日,刘翠珍再一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6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忻州中院重新审理。2005年7月29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为由,撤销对该案起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下发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在[FS:PAGE]被羁押了796天以后,刘翠珍重获自由。
刘翠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共60万元。
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忻州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对刘翠珍不予起诉,刘翠珍被错捕错判,侵犯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刘翠珍有权申请获得国家赔偿。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按照2006年度全国职工平均日工资83.66元的赔偿标准,支付刘翠珍被无罪羁押796天的赔偿金,共计66593.36元。
刘翠珍再度入狱
刘翠珍在1月18日再次被捕前,在当地一家超市找到了一份工作。陈雪平律师表示,刘翠珍再次入狱他很意外。陈回忆:1月18日中午,刘翠珍突然用手机给陈雪平打来电话,电话中声音很嘈杂,没说两句就听到电话那边刘翠珍说“不打了,不打了”,电话就断了。陈雪平再打过去时,已经无人接听。第二天晚上,从刘的父亲和弟弟那里得知了刘被捕的消息。在忻府区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上,刘的罪名仍然是“涉嫌故意杀人”。陈雪平说,当地办案机关的这一举动令人如坠雾中。目前他已将此案上报省司法厅、律协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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