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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工在同工同酬的制度蓝天下工作

来源:资源网     作者:叶祝颐     发布时间:2008-12-2 14:19:00     我要投搞   由志愿者 qinan2000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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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政府制定《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草案,旨在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名册,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11月29日《燕赵都市报》)

  虽然《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由于劳动法规定比较笼统,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同工不同酬”的具体惩罚机制,正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太低,导致在很多用人单位,“同工同酬”成了农民工的奢望。曾有报道说,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甚至会差出10倍。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尤为明显。河北省明确规定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可以起到弥补劳动法规定笼统的不足。具有积极意义。

  其实,不仅是农民工,体制内职工与体制外职工也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客观地说,这一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用人怪现象,愈演愈烈,与现在社会转型期各项制度改革相对滞后、政企不分等因素有关。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有悖社会公平,不符合效率优先原则的“同工不同酬”怪现象,确实非解决不可。

  “一单位多制”、同工不同酬用人机制的弊端显而易见。在相同劳动条件下,它既不能调动低薪职工的积极性,也容易让体制内职工产生无形的优越感,养尊处优,失去进取心。这种按身份取酬的做法,一方面让在身份上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民工不安心工作,另一方面也使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成了低素质员工的“养老院”与人情关系与腐败的温床。这不仅易造成单位内部不和谐,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与长远发展十分不利,而且会伤害到公众对社会公平的信仰。

  改革、完善分配制度十分迫切与必要,但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单位一般实行的是身份管理体制。单位内部“论资排辈”,搞小圈子利益,按身份血统论英雄。不管工作岗位与工作业绩的大小,一概以身份、职务、级别、用工的形式来决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分配。所以,要真正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只有实行人事体制改革,用人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从体制上消除身份差别,才是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的关键。

  但是,从按身份分配真正转变为按岗位分配,在用人单位经济水平无法大幅提高的现实条件下,要让在身份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农民工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必然会触动那部分占有身份优势的体制内职工的既得利益,而且高薪阶层在薪酬分配中往往享有自主权与话语权,领导层本身就是既得利益者,他们肯定不愿意自我减薪。

  有经济学家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虽然社会分工千差万别,社会贫富悬殊不太可能根本消失。但是,从政策上引导社会公平,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实现同工同酬这一朴素的公平分配模式,应该可以做到。

  要消除用人制度上的身份壁垒,寄希望于用人单位良心发现,主动合理调节内部分配关系无疑困难重重、障碍多多。河北省从地方法规的层面矫正用人单位身份壁垒,值得期待。但是再好的制度还要靠人去执行。明确同工不同酬的相关罚则,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待遇比出台规定本身要重要得多。毕竟,让农民工与体制内职工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在同一片制度蓝天下工作,十分重要。


标签:农民工 同工同酬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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