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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江苏的陆某在上海经常以个人名义雇佣一些农民工共同完成承揽的项目。10多年前,他为本市一家印染公司进行设备的安装和日常维修,双方一直合作顺利。2003年该国有企业改制成私营公司,老板于2004年1月又将8个小型机器设备安装项目交由陆某安装,谈定工程款为7万元。但陆某和农民工完工后,公司一直不肯支付分文。
2005年春节将至,农民工纷纷向陆某提出支付人工费回家过年的要求。陆某于春节前夕和几名农民工一同到公司索要工程款,但对方竟然不承认有欠款,并出面报警。警方了解具体情况后作了一些调解。公司承认有债务纠纷,先行支付2万元,并向陆某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在3月8日前提出解决余款的办法。春节过后,陆某到该公司继续索要余款,却被赶出了大门。
愤懑之下,陆某找到了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姜涛律师。了解案情后,姜律师发觉只有陆某一方说辞,没有其他证明两者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之前那份由该公司出具并盖了财务专用章的书面文件,也无法证实公司是因陆某承接了该公司的工程而欠其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陆某必须提供证据证实未了的债务内容、数额等,否则匆忙提起诉讼会败诉。
为此,姜律师和当事人找到了当时分管设备和经营、现已离职的李厂长和张厂长,搞清楚双方之所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是因为两位厂长签字确认的预算单上已包含有工程名称、价款等内容,但历来只有一份由该公司保存。他们承认陆某承揽的项目,也知道公司确实欠了陆某余款,在无法提取书面预算单的情况下,他们的证言是本案能否胜诉的关键。但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未经质证也难以作为定案依据。李厂长远在金山很难出庭,张厂长已经退休不想过问此事。为农民工的利益着想,姜律师先请李厂长写了一份书面证词,后和当事人又一起苦口婆心地劝说两位厂长考虑出庭作证。在一次次的开导下,张厂长终于同意当庭为农民工讨薪作证人。此时,姜律师还查到了代开8张发票的两家公司,拿到了印染公司的发票存根原件。
开庭后,尽管法庭上被告万般抵赖,甚至说连原告是谁都不知道,但张厂长的出庭完全印证了陆某的说法,作为证人他也辨认了8张发票存根,确认这些发票就是因为工程而开的。最终,法庭认定陆某同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尚有余款5万元未结清。判决支持了农民工的诉讼请求,并规定了公司应当支付拖延的利息。公司不服而上诉,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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