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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劳转地方性法规 特殊技能农民工优先落户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张晓红 张桂英     发布时间:2008-8-4 9:39:00     我要投搞

  东北网8月4日讯 1日,《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黑龙江省农民工的培训、转移和维权,都将在健全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下进行。如此全面、系统且专项的立法,在我国尚属首例。它标志着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真正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劳转地方性法规有创新

  首次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总体原则、规划与资金以及转移途径、品牌创建,予以明确。如第一章中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转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渠道,并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促进土地规模流转”;第七条:“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对具有本省及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应当加强引导和宣传,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等。

  明确规定收费问题和城镇落户条件

  许多规定具体而细致,使得《办法》的指导性强,可操作性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也更直接有效。如第二章第14条规定农民工不承担如下两项培训费用:“从事采矿、建筑施工以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经相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农民工,还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其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后,方可上岗”;还有第三章第十八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立专门窗口,免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和咨询等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交流机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有偿就业服务的,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第十九条:“农民工在镇或者中等以下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并申请落户的,应当准予落户。大城市对农民工中的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特殊技能或者突出贡献者,应当准予优先落户”,分别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中介服务的收费问题和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条件,给予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回乡创业有优惠政策

  《办法》还针对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变化情况,首次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具体优惠政策给予明确,首次对农民工应尽的义务给予明确。如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回乡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有成就者返乡创业,引回资金、项目和人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农民外出务工回乡创业扶持基金。金融机构对农民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有成就者返乡创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民工应当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适应城镇工作、生活的要求。外出务工的农民应当承担户口所在地村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标签:农民工 农村劳动力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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