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农民工吴某在工地干活时,从五楼土建预留井摔至一楼,导致下肢瘫痪。经相关部门鉴定,吴某被认定为工伤。为推脱责任,该建筑公司以其和吴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起诉至法院,获胜诉。
后来,吴某的家属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最终确立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此后,相关部门重新认定吴某为工伤。近日,不满此结果的该公司又打起了官司,要求撤销鉴定,然而,其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了。
四年前,农民工摔成瘫痪
2004年10月底,从老家辽宁省建平县来到大连务工的吴某和一些同乡一起到一个工地干活,他们为一个工程做外墙装饰施工。同年11月1日近中午时,吴某在施工五层楼上安装铝塑板时滑落摔到地面,当场不省人事。后来,虽然吴某的性命保住了,但从此却永远站不起来了——全身多处骨折、下肢截瘫,吴某从此丧失了劳动能力。
2005年4月,根据吴某的申请,工伤鉴定部门认定,吴某的情况属于工伤。
2005年,公司不服工伤认定
由于该建筑公司并没有为吴某保工伤险,其对第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表示不服。于是在200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撤销该决定。
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最终于2006年因劳动关系事实不清而撤销了该决定。而吴某的确没有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难道自己就白白地因工瘫痪了?”吴某不甘心。
2007年,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由于吴某行动不便,其家人于2006年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该建筑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认与吴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调查期间,吴某的工友、施工负责人均为其作证,对吴某工作时间和地点都予以确认,最后于2006年年底,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满此结果的该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2007年,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8年,新鉴定被维持
有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工伤鉴定部门重新作出鉴定,认定吴某的情形属于工伤。这回,该建筑公司依旧不服,继续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院在审理查明后认为,作为第三人的吴某受伤,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之内,且是因为工作原因所导致的事实,也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所以第三人申请认定工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工伤鉴定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在职权、程序、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是合法和准确的,应当予以维持。今年4月1日,沙区法院一审维持了工伤鉴定部门对吴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律师说法
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郭宏鹏律师认为,如果吴某及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和建筑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就不会经历这么漫长的司法程序。如今,《大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开始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若不给农民工办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其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田水 记者沈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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