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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部农民工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7月1日起施行

 
新闻热线:13717505888 来源:民工网 日期:0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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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山西网6月2日电 昨日,我省首部农民工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从就业、劳动合同、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目前在我省依法登记的企业单位内已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总数达110余万人;属于流动就业、零散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也超过百万人;另外还有近百万农名工到省外务工就业。农民工作为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分布在各个行业,尤其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条例以法定的形式给予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之外,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在工作时间上,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用人单位与工会或农民工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未办理工作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

  当农民工权益遭受损害时,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要限期支付工资报酬、补足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逾期不支付的,最多支付工资标准1倍以下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等款物,或扣留身份证等个人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每涉及1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来源:太原晚报;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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