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工程款未支付不得办理竣工验收。”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以构建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该“意见”明确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资发放原始签收记录应存档备查。因施工企业违反本款规定造成工资拖欠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支付实行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款未支付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须有施工企业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否则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串通并为其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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