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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敬儒)昨天下午,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修正案草案对妇女增加了一些更“贴心”的保护,包括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等。
哺乳假可延至婴儿满岁止
修订草案规定,妇女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收入。
修订草案新增了三项内容:
一是孕期妇女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二是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
三是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计发。
加强出嫁女入赘男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还对出嫁女、入赘男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解决其承包土地;妇女结婚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仍在原居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地生活但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是承包期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夫妻双方及其子女享有与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男方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四是妇女与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父或者随母户籍所在地落户。在农村落户的未成年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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