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报名 | sitemap | 网站地图 | 注册会员 | 会员登录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关于我们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首页 >> 打工妹 >> 女性权益 >> 正文

评论:“低胸广告”是亵渎身体?

来源:新华网     作者:管理员002     发布时间:2008-11-11 11:12:00     我要投搞  
加入志愿者投稿获积分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河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时,新增了一条“禁止通过亵渎女性身体和性别特征做广告和引导消费”。(9月24日《大河报》)

  什么叫“通过亵渎女性身体和性别特征做广告”?河南有关方面举了一个例子:深圳某房地

  产广告,图案是一女子身着低胸衣服,胸口处标出每平方米的房价和“不能再低了”的广告语,他们称,“这就是对女性身体的亵渎。 ”

  这样的认定让人哑然失笑,借“不能再低”的一语双关,传达地产商在楼市低迷期的无奈、自嘲等心态,读来让人忍俊不禁,又不违东方人的道德,可谓一次绝佳广告创意,怎么就亵渎女性了呢?

  如果只因出现“低胸”,就判定这样的广告“亵渎女性身体”,那我们将基本无广告可看了。放眼四周,电视、报纸、杂志中,有多少广告没有出现女性身体?多数广告不但没有“亵渎女性身体”,反而是对女性美的一种呈现。如果“呈现女性美”也违法,是不是要让广大女性退回到足不出户、出门将自己包裹得只露两只眼睛的禁锢时代?

  在河南有关方面的认定中,我闻出了中世纪的气息,将这样的规定入法,不但不是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反而是歧视,因为它暗含以下的观念:女性在广告中展示身体是不道德的,应受禁止的。这样的“保护”,我想广大女性首先都会反感的。

  广告属精神产品,同样的广告,不同人有不同观感,如果有关方面认定为“亵渎女性身体”,广告发布方却认为是“展示女性美”,分歧产生后,是否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和机构来仲裁?结合现实,“亵渎女性身体”即使成为法律条文,最后大概只能停留在纸面上,白白浪费立法资源。在这里,我们看到一些地方在女性权益保护上陷入了一个误区,就是过于注重细枝末节的保护,而忽略根本处的着力。

  女性权益保护的关键在于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确保女性获得同等教育权,然后获得同等就业权,让她们拥有经济独立于人格、精神独立,不断向上提升自己的渠道与机会。放弃这点去搞“亵渎女性身体”之类的立法,是舍本逐末,注定要吃力不讨好。


标签:
【浏览 次】【查看与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夹】【关闭
查看相关新闻
·中加合作保护女性权益 流动女性等弱势群体倍受关注(2008-11-13)
·评论:“低胸广告”是亵渎身体?(2008-11-11)
·美国最大女性权益组织宣布支持奥巴马和拜登(2008-11-11)
·为女职工撑起一把“保护伞”——来自工会十五大的热点报道(2008-11-10)
·切实维护女性权益(2008-11-10)
·台北市上杂志作宣传赫见"女生露半球"字样(图)(2008-11-10)
·各省妇女代表热议妇女维权(1)(2008-11-10)
·丈夫因妻子私自流产起诉离婚(2008-11-10)
·无锡市妇女儿童发展环境全面提升(2008-11-10)
·天安门广场上流民女人的生活(2008-11-9)

      用户名: 

      密  码: 

             

主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办: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技术运营:清大燕园(北京)教育科技中心
农民工 版权所有备案序号:京ICP备06065005 本站法律顾问:侯小晶 陈华 黄思宇 周彦荣律师
Tel:010-82863614 82863634  Fax:010-82863634  24小时技术服务热线:13161111008
E-mail:mingong123@vip.163.com  客服中心:清华东门华清商务会馆1105B
免费网络推广
本站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涉及任何版权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请见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