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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骚扰,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7-11 20:04:00     我要投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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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08年7月10日《中国妇女报》报道,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已制定企业内防止性骚扰制度,并开始试行。“这是国内第一家专门为防止性骚扰建章立制的企业,有着标本意义,对企业来说也是一次提升。”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专家组成员、中华女子学院法学系教授刘明辉如是评价该项制度,“首先明确了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定义;其次,设立了专门的受理投诉机构,明确了职责,明确了处理的程序;第三有了惩罚性的措施。”
  
企业定义工作场所性骚扰
  该防止性骚扰制度规定:工作场所性骚扰是指任何人在工作场所实施的、不受欢迎的、具有性含义的语言(包括电子信息)或肢体等行为,使员工在工作中处于某种不利地位或造成恶劣的工作环境。是否构成性骚扰取决于员工对该行为的反应。
  其中,“具有性含义的语言或行为”具体解释有八条:具有性含义的玩笑和戏弄;持续邀请共同进餐或约会;故意传播具有性含义的谣言;询问或告知性经验;传播并展示裸体画和具有明显性内容的图像;不必要的触碰;要求发生性关系等。工作场所包括:员工日常办公场所;员工在日常办公场所之外履行职责的场所——客户的办公室、商务旅行的目的地、商务午(晚)餐场所、营业部、客户的家中;本职工作的适当延伸——集团组织的旅行、社交活动、聚会等场所。
  “在现实中遭受性骚扰的大多数是女性,因此可以说性骚扰是对妇女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一种社会性别歧视,也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衡水市妇联主席孙云霞对记者说,“这项制度不仅对性骚扰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还对工作场所、本职工作做了延伸,更大范围地保护员工的权益不受侵害。”对此,刘明辉教授也表示认同,“制度中对工作场所性骚扰所作的定义,比较全面,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
  
设立投诉机构,性骚扰情节严重者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既要定义性骚扰,更要有一定的惩戒措施,才可以警示骚扰者,同时也是对被骚扰者的抚慰。”对于孙云霞主席的观点,该制度有着很好的体现,规定员工和集团有防止性骚扰的义务,明确了每个员工均不得有性骚扰行为;每个员工均有举报性骚扰行为的义务;性骚扰者不得报复投诉人、证人,否则将受到惩处。
  该公司工会主席刘伟解释,对骚扰者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停薪、调离原岗位、降级、停职、开除等。“对于给对方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导致需要休息、就医,影响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对性骚扰者没有明确的惩罚性措施,而衡水老白干集团能够率先在企业内出台具体的惩罚性规定,可以说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同时,为保障制度的实施,衡水老白干集团还确定集团工会女工委员会为性骚扰投诉受理机构。一旦接到投诉举报,集团工会女工委员会要对举报进行调查,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处理性骚扰行为,要尽最大可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要确保举报者和证人不会受到报复。
  刘伟告诉记者,受理机构由5人组成,中心主任由工会女工委员会主任担任,并公布了投诉电话。受理机构成员要经常接受培训,以提高反性骚扰意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能泄密,不能歧视投诉者。“在传统意识很浓的社会背景下保护受害人非常重要。”刘明辉教授认为“如果对受害者保护缺少意识、机制,受害人投诉后会对她造成第二次伤害;到法院起诉,如果法官也缺乏反性骚扰意识,那就造成第三次伤害。这等于伤口上撒盐,后遗症很严重。因此,防止性骚扰是个艰难的工作,需要机制的形成,需要全员意识的提高”。
  
加强培训,预防性骚扰发生
  “我们把反性骚扰作为企业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培训,这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工作场所、和谐的工作环境、和谐的工作关系,推进企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刘伟介绍,集团工会女工部要对所有员工进行防止性骚扰的定期培训,并定期在厂报、厂内板报上对防止性骚扰政策、投诉机构及员工和集团在防止性骚扰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宣传。
  预防是消除职场性骚扰的最好方式,从预防入手,成本低,易使企业进入良性循环,张永增董事长对记者说:“杜绝一些问题的发生,一靠法治二靠理智。法治需要法律、制度的出台实施,理智需要培训教育,规范每个人的行为。”
  “目前制度还相对简单。”针对该制度,刘明辉教授也指出了不足的地方,她希望在施行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能够及时补充和完善。但不管制度的条款是否完善,企业能够出台,就意味着进步。如果能落实好,那是企业对女工的尊重、
对女工权益的更多保护。

标签:打工妹 性骚扰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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