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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一般来说,“三期”女职工,就是指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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