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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恋上不良青年能追究对方责任吗

来源:中国妇女网     作者:陶波     发布时间:2008-7-20 13:37:00     我要投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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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

  袁女士问:我女儿今年17岁,三个月前认识了一个20岁的社会男青年后就经常离家出走,学校也不去了,因为经常旷课,也被学校开除了。前阶段我丈夫通过公安查到了那个男青年,把女儿带回家,可是前阶段她又出走了,也不和家里人联系。现在我和丈夫心里非常气愤,请问出现这种情况那个男青年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我能不能追究他的责任?

  ■检察官解答: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依据这一法律条文理解,如果男方已成年,在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从您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您女儿目前17岁,应当有自主行为能力,而她与那名男青年交往也是出于自愿,如果男方没有对您女儿实施犯罪行为,那追究其法律责任就无从谈起。这一问题说到底属于较为普遍的青少年早恋问题,这里固然有您女儿交友不慎的问题,而作为家长,在子女的教育和监护问题上也应当遵循良好的方法。我认为,袁女士您当务之急应尽快将女儿和那个男青年找到,然后由派出所或街道出面,召集双方家长坐下来解决这个问题。(来源: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负责人,金阊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陶波)


标签: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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