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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半天女工受伤 劳动关系认定不易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孔维寅     发布时间:2008-7-5 14:38:00     我要投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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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半天女工受伤 劳动关系认定不易 
  

  
 
 
    6月6日,常熟法院一审审结了原告职培诉被告常熟市阿拉法派服饰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职培丈夫申某原系阿拉法派公司的驾驶员,2007年10月上旬开始职培夫妇一起住在被告公司宿舍。10月12日职培第一天上班,在三楼后道车间使用钉扣机时,被钉扣机打伤右手中指指端。事故后,公司即派人将职培送至常熟市中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右中指末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并实施内固定术。10月2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职培的医药费收据上签名,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用。
   
    事后,职培夫妇为处理该事故与公司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职培向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抗辩称: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近期未招收录用人员,并否认职培在公司受伤的事实。12月27日,职培只得向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上班时间仅半天,职培除看病记录、证人和两张公司签字的医疗费单据外无任何公司用工方面的证据,2008年1月28日,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支持职培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职培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月19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司在仲裁、诉讼期间一再否认职培所陈述的受伤经过,并否认支付了医疗费及陪同治疗的经过,仅承认暂借申某医药费、经济帮助,以此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但从常熟市中医院的病历记载情况及多名证人提供的证言分析,职培在公司内使用钉扣机时致右手中指受伤是事实。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职培的医药费收据上直接签名并由公司支付医药费,显然不是公司所抗辩的经济帮助、暂借医药费。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仲裁费用400元。
   
    法官评析
    
    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能够有效的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前提。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伤害事故发生在上班第一天,双方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必须走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目的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然后才能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者才能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如工资单或其它工资支付凭证,也没有公司向其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职工身份的证件,但是原告在工作时间在公司车间使用机器受伤是事实,再加上医院的就诊记录、公司报销的医药费用和在场的其他劳动者提供的证言这些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锁链。在分析比较了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证明力大小之后,法官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该事实不存在的可能性,故法官采信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标签:女工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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