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大爷有一儿一女。一年前,陈大爷过世,留下一套房子,一直由儿子居住。此后不久,儿子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日前,陈大爷的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房屋。法院判决儿子享有房屋产权,但需补偿陈大爷的女儿10万元。
陈大爷儿子的前妻得知此事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前夫继承的遗产份额。案件审理过程中,儿子表示其继承遗产时已与前妻离婚,前妻无权分得自己继承的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陈大爷儿子的前妻分得其取得遗产份额的一半。
■法官说法:
法官解释:双方离婚前 继承已开始 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陈大爷的儿子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正式分割前,虽与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已经生效,但由于其继承遗产的权利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享有的,只是在双方离婚后才正式实现。所以,对该部分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在夫妻间平均分配。
■法官提示:
陈大爷儿子的前妻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能取得陈大爷的遗产:
陈大爷的儿子在陈大爷过世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为这种情况下,陈大爷的儿子就不继承陈大爷的遗产,其前妻也就无权分得。如果陈大爷的儿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既没有表示接受继承,也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则视为接受继承。
陈大爷立遗嘱表明遗产只归儿子,或除儿子及其前妻以外的其他人享有。因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得。(来源:北青网 -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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