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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该“规定”无效
(河南)邓州市某村民小组出台“规定”,村里未婚女青年领取国家发放的土地补偿金,要出示“未婚证”。10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村民小组“规定”无效。
苏某和唐某都是邓州市某村民小组农民,平时均在外务工。2006年7月,国家征用该组部分土地,并给予该组村民每人750元的土地补偿金,补偿金到位后,该村民小组以苏某、唐某未能出示未婚证为由,不发给二人补偿金。苏某和唐某无奈,今年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村民小组支付土地补偿款。
法庭审理中,苏某、唐某出示了身份证,用于证明自己身份。村民小组出示了盖有小组印章的规定,其中第一条便是“全组成年人(20岁),凡没有在家乡的未婚女青年,必须在2年内持本人未婚证,方可分地”。村民小组代表人称,该规定经过全体村民同意并签字确认,这是全组村民的意见,虽不合法但合情理,两人不能提交未婚证,就不应该得到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作为村民小组的合法村民,依法享有合法的权利,取得相应的补偿款份额。村民小组不支付两人的补偿款,侵犯了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支付两人土地补偿款各7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该村民小组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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