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为农民工买医保
——《温州市区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读

今年4月1日起,市区的农民工可参加医疗保险了。我市近日下发了《温州市区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温州市区范围内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享受参加医疗保险后带来的保障。
参保对象:
市区具劳动能力的农民工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适用《暂行办法》。而用人单位招用温州市区外非农业户口的劳动者,经本人申请或者征得本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坚持“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注重调动市区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重点保障农民工在患重病时期的医疗费用,确保了农民工在我市务工期间应有的医疗保障权益。届时,市区用人单位需为本单位的农民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农民工医疗保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参保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参加市区农民工医疗保险。
参保方式:
由用人单位缴纳医保费用
民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全部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2%,按月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一个月内,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地税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整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其全部参保人员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其新招用的农民工在首次缴费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为600元
参保农民工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400元。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农民工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参保农民工年度内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含)以下的部分,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参保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下列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也列入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视同住院: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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