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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乱象成因调查:假货最多时超过50%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1-12 10:21:00     我要投搞   由志愿者 zhangju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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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电视上看到你们的产品,我要买两套,我的地址是……我叫王开旋。”王开旋(化名)挂上电话,接着拨打另一个电视购物号码,几乎重复上述相同的话。

  几天后,很多电话打来:“王先生,你的住址有错误。”

  “你们记错了,我的地址是……”王开旋随即换了一个相似的地址,如此反复。

  最近,王开旋迷上了这种“游戏”———打电视购物广告中留下的电话,报上一个错误的地址和姓名,然后,一边偷着乐。

  王开旋告诉记者自己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接连被电视购物所骗。

  2007年年底,他看了电视购物广告后花1180元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手机,广告说该手机功能卓越、金刚面身、超长待机,等他拿到货发现那完全是一部“山寨”版手机,市场上也就卖六七百元,并且在用了两天后就频繁死机。他给销售商打去电话,人家说去找厂商,找到厂商,对方说那是经销商的事,直到最后也没解决。

  吃了亏后,王开旋看到该类广告都是嗤之以鼻,直到最近,一则耐美金链的广告再次引起了他的兴趣。广告说只要花上498元就能买到一条永恒奢华、永不退色的纯金项链,主持人不但拿出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鉴定证书,还用刀切开项链,里面都是金灿灿的,同时还送一条价值不菲的银项链。

  王开旋赶紧拨通了广告中留下的电话。等货到后打开包裹,他有些后悔,产品远没有广告中那么闪亮,更严重的是,银项链用了两天,金项链用了七天后颜色就掉得差不多了。

  看着黑乎乎的银项链,王开旋拿来吸铁石,竟然把它吸了起来。第二天,他把金项链拿去有关部门鉴定,对方明确回答:是铜的!

  利益驱使假货大量充斥

  连日来,记者采访了多位有过电视购物经历的人士,发现该行业出现的问题简直五花八门:

  山东的陈小姐投诉称,她上月购买的某减肥产品毫无效果,广告中承诺的无效退款不能兑现;内蒙古的周先生说其今年9月份花1888元购买了一套奥运珍藏品,后来发现市场上到处都在卖,只要300多元;江苏的张先生买了两件产品,但对方只给了一件,之后再不接他的电话……

  《中国电视购物发展报告2008—2009》撰写者、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曾静平告诉记者,虽然电视购物产业在2007年突破了100亿元,但行业存在的问题依然较为严重,电视购物产品中假冒伪劣产品最多时达到了50%以上。他认为,行业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从业者无品牌意识,注重当前利益。

  而深圳某科技公司一名从事电视购物业务的陈姓老总对“品牌说”不屑一顾,他对记者透露说:“电视购物产品的周期通常只有2至3个月,顶多半年,何谈品牌?利益最大化才是大家所追求的。”

  “没有不好的产品,只有宣传不到位的产品。”他举例说,某款手机性能普通,在未经他“包装”前月销售1万余台,而经电视购物广告一“捧”,日销售便能上万台。

  “我曾经买断过某种治疗哮喘的药品,价格是每瓶7.8元,经过我重新包装,电视购物价是每瓶176元,销量火爆。”

  电视购物离不开电视台,而个别不负责任的电视台对电视购物行业的混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曾静平曾与很多电视购物频道的老总打过交道,频频被问到一个问题:“您看有什么办法能在短时间内把销量搞上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电视购物频道负责人对记者说:“目前,国家批准的电视购物频道只有十家,但现在全国有二百多家电视台都涉足此行业,原因很简单,电视购物广告占用的都是‘垃圾’时段,主要集中在清晨和午夜,这两个时段一般的商业广告通常无人问津,而电视购物广告发布者愿意购买这样的时段,而且是半个小时、一个小时地买,有的甚至一口气买下半年,面对这样的利益诱惑,很多电视台难以抵挡,对广告的内容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法律相对完善但效力不高

  面对电视购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许多人认为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致。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则认为,目前的法律并不缺失,也未过时。

  刘俊海说,电视购物广告符合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因此,只要消费者同意购买,广告内容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广告主不能履行广告中的内容,消费者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认为广告主存在欺诈行为,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要求广告主承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同时,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刘俊海说。

  但一些消费者指出,正当他们准备诉诸法律之时,却惊讶地发现,他们仅仅知道产品销售方或生产方的电话,厂家名称、地址等一概不知;向电视台询问也无结果。

  一位消费者问:我们是不是可以起诉电视台?对于虚假广告造成的损失,电视台是否应当负责?

  “当然可以。”刘俊海说,按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刘俊海认为,在法律相对完善的情况下之所以效力出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地方监管者认为打击虚假广告会妨碍企业的发展,希望等市场成熟后再规范。电视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特权’单位,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很低,导致广告主的违法成本也很低,电视购物违法现象因此‘遍地开花’,最终付出代价的是广大消费者。”

  本报北京11月11日讯

  调查札记

  据记者了解,“中国电视购物行业标准起草小组”已经成立,起草小组组长曾静平表示,该行业标准将申请国家标准,为规范整个行业和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依据。曾静平说,标准出台后,电视购物行业将面临一次全方位的“洗牌”,大量不规范的小企业必然淘汰出局,“今后可能只有十家左右的电视台可以做电视购物,同时,此类电视台和电视购物公司将‘捆绑’在一起,以便于管理。”本报记者 周斌


标签:电视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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