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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者 蔚应斌 通讯员 林斌)劳动关系突然单方面中断,劳动者为了要回老板曾经承诺的工资,但是老板按照口头协议拒付工资,石河子市的李铭(化名)将自己与老板关于拖欠他工资的对话录下来做成光盘,随后交到石河子市劳动监察支队。他的拖欠工资事情解决了,但是劳动检查部门对李铭采取录音取证的方法表示不赞成。
8月28日,李铭拿回了自己的与老板通过协商的工资1000元,虽然比起他当初要的3992元工资少一些,但是双方互谅达成了一致。这是石河子市劳动监察支队成立以来第一起劳动者一方在投诉受雇方采取录音取证的方式。
9月19日,记者从石河子市劳动监察一大队了解到,
李铭是从今年3月1日开始在石河子市一家不锈钢店老板张逸(化名)处打工,主要是进行不锈钢制品的电焊工作。他与老板达成口头协议,工资每月2500元,管吃管住。
李铭说,他从今年3月1日一直干到7月24日,共计4个月零24天,老板应当给他付工资11992元,但是老板只付给他8000元,现在还欠他3992元。
“我在今年7月24日向老板张逸提出辞职,并要求他结清剩余工资3992元,但是老板非要让我给他干到年底,否则没有发的工资就不给我了。”李铭说他无奈之下才到劳动监察大队来进行投诉举报老板的。
而张逸说,当初他招李铭为店里的技工,与其达成了口头协议,从今年3月1日到年底,工资共计25000元。每月支付500元,余款年底一次性付清。中途不干,不付余款。
“我要求李铭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他表示自己说话一定算数,不签订合同。”张逸说,他还可以找到证人来证明此事。
张逸说,不锈钢制品行业3月到5月基本无事可做,他是在赔本经营,6月很是保本,7月到11月是生意最佳时期。也就是李铭刚忙活了20多天,他就要辞职,他一时间找不到人来顶替空缺,当然不能给李铭结算工资。
“7月22日晚上他说不干了,23日就停工,害得我措手不及,我刚开始红火的生意立马瘫痪了,每天经济损失几百元。”张逸说,李铭辞职的原因说是家里要回老家,可事实并非如此,而是以他店的名义在外面承包了一笔大生意。“我支付的工资已经超出了他的劳动报酬,因为他不履行协议,给店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由他负责。”
石河子市劳动监察支队一队大队长张洁告诉记者,他们是在7月29日接到李铭投诉的,当时李铭还出具了一份他与老板的对话录音——一张刻录好的CD光盘。
“录音证明投诉人在店里干过,涉及到的工资等都与投诉方说的完全一致,老板也给予认可。”石河子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说,通过录音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也很清楚,“虽然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但是用工方老板不能不遵守新的劳动合同法,双方都有违反劳动法的地方。”
8月7日,石河子市劳动监察支队一大队对张逸开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限定他在8月20日前,将李铭剩余的工资支付完毕。并说明了厉害关系,如果拒不履行责令改正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将对用工方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表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令书60天内想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者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原本张逸表示,就是宁可接受罚款也不愿意支付李铭工资。”监察员说,通过对其宣传政策法规、做了大量思想工作,最后老板找到李铭愿意互让一步,将工资问题解决,在8月28日,双方达成谅解,李铭收到了张逸1000元工资,并表示他的工资已经结清,再无其他劳动纠纷,双方签字认同。
劳动监察部门:不提倡录音取证
石河子市劳动监察支队一队大队长张洁说,对于劳动者在投诉中使用录音等证据,劳动监察部门不提倡。在合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劳动用工双方发生争议时,投诉方应当准备好劳动合同。
其次是用工方发放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如工资卡、工牌、工装等),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有劳动关系。
最重要的还是劳动合同书,因为这里面一方面证明劳动者与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再一个是用工方按照多少钱给劳动者发放工资。所以说,劳动合同书不论是投诉、起诉中,最好的一个法律证明的要素之一。
“采取录音的方式取证,我们不提倡,因为录音只是一种孤证,必须首先要核实录音中当事人的确切身份,劳动监察部门还必须要去调查和取证。”张洁说,书面的证据材料才是最具说服力、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在没有书面证据的前提下,录音只是作为证据参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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