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map | 网站地图 | 注册会员 | 会员登录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关于我们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首页 >> 投诉曝光 >> 正文

女子银行遭劫杀众人袖手旁观仅仅是冷血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07-6-10 10:06:00     我要投搞
  undefined undefined新华博客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遇抢:一名女子在信用社柜台办理业务时突然遭遇抢劫。(来源:央视)

旁观:该女子遇抢时,旁边的十几名储户无一人伸出援手。(来源:央视)

得手:歹徒捅伤受害者后,最终将5000多元抢走。(来源:央视)

关注:有一名储户返回来,但她关注的只是属于她的背篼。(来源:央视)

遇害:受害者无助地躺在地上,信用社职员透过玻璃注视着她。(来源:央视)

      2007年5月6日,贵州农村信用社一男子抢得5000元现金并杀害取钱女子,旁边十几名储户没有一人伸出援手,疑犯在众目睽睽之下逃走。事发后一名妇女从受害者的背下取走背篓,银行职员漫不经心地拨报警电话,最终受害人因失血过多死亡。

  记者调查发现,这家信用社虽然在营业厅的多处安装了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但却没有像其他银行网点一样设置保安人员。而事发时,安装在信用社柜台内的报警系统居然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太令人震惊了!对在场的人来说,可能无胆量无力量与歹徒搏斗,但绝对有对伤者伸出援救的能力,尤其是身处在安全防护下的工作人员,总该有迅速报警的能力吧?怎么也不敢相信,旁边十几名储户袖手旁观,没有一人援助,让疑犯在众目睽睽之下逃走。更不可思议的是,当疑犯逃走后也没有一人去救受害人,眼瞅着受害人失血过多死亡。在场的人咋这样冷漠无情!连一点血性都没有,还叫人吗?

  但仔细想来,人的冷漠,是全社会的悲哀!人们为什么不敢见义勇为?为什么冷漠地见死不救?仅仅是道义上的问题吗?恐怕不尽然。而且,很大程度上或许是接受现实社会中某些教训使然。我们可做这样的推断。

  第一,救人者遇上冷血人。如果有人出来相救,万一受害人还是死了,可能家属会认为是救人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导致其死亡,找相救的人的麻烦,到时有理说不清。曾在电视中看过一位凶手家属与见义勇为者打官司,见义勇为者需要被救者在法庭上为他作证,可被救者却根本不承认有这么一回事,更别提什么感激、报答了。这多么令人心痛。如果这事放在我们身上,会怎么想怎么做?

  第二,好人不一定就会有好报。如果有人出来阻止,肯定要采取过急的措施才能阻止,那么如果把罪犯打死或打伤,这个责任又是相救的人。前些天,央视《今日说法》报道,一农民工回家路上看到一歹徒强奸一妇女,该民工遂上前救助,当时歹徒拿着刀,英勇的民工最后还是将歹徒制服,但搏斗中民工将歹徒打死。结果呢?民工被判了三年缓刑五年,赔偿7万元。被救妇女的丈夫给英雄下跪但其家中也不富裕,该民工只好借了3万元给了歹徒父母,还好法院找了一家企业给英雄垫付了4万元,但英雄还得到这家企业工作几年还债。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你我身边,日后我们还能怎么做呢?!

  第三,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的负面教育作用。如果罪犯狗急要跳墙,采取更凶惨的手段,把出来相救的人伤害或致死,那么谁来为英雄买单?近年来,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例子也不少啊!

  老实说,上述说法都不应该成为见死不救的理由,也不应该看破红尘,怀疑一切。但人们确实在道德与法律上遇到了尴尬。我们一直在呼吁法治建设,但是当遇到这样的场面时,我不知道法律在我们的心目中到底有多重?如果说因为救人而伤人(或致死)要遭到法律的惩罚,那我们应该眼睁睁的看着这位女士被歹徒残忍地杀害,因为我们不能犯法;但是当我们对这一现象熟视无睹时,其实我们也是在间接的犯法,因为我们给歹徒提供了一个犯罪的机会——是我们的无动于衷才给歹徒实施犯罪提供了便捷!所以,无论我们动不动手营救这位女士,我们都是在犯法犯罪!难道这不值得深思吗? (久泰平)

[FS:PAGE]
 
 
  编辑: undefined undefined马燕燕 undefined undefined

标签:
【浏览 次】【查看与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夹】【关闭
查看相关新闻
·倍健保健品涉嫌夸大宣传遭消费者投诉(2008-5-4)
·昆明产二锅头 不合格被曝光(2008-5-4)
·3月份检查2家药店不合格(2008-5-4)
·云南白药牙膏宣传保密配方涉嫌误导消费(2008-5-4)
·优鼻喷剂已被注销 广告宣传不断引消费者上当(2008-5-4)
·上海药监局曝光不合格药品 哈森药业等入黑榜(2008-5-4)
·万利达NEC音响上质量黑榜(2008-5-4)
·一季度床上用品抽样合格率不到三成(2008-5-4)
·新盖中盖碧生源等34种保健品上黑榜(2008-5-4)
·贵阳竹源牌问题水被质量监督部门查封(2008-5-4)

      用户名: 

      密  码: 

             

主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办: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技术运营:清大燕园(北京)教育科技中心
农民工 版权所有备案序号:京ICP备06065005 本站法律顾问:侯小晶 陈华 黄思宇 周彦荣律师
Tel:010-82863614 82863634  Fax:010-82863634  24小时技术服务热线:13161111008
E-mail:mingong123@vip.163.com  客服中心:清华东门华清商务会馆1105B
免费网络推广
本站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涉及任何版权方面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请见法律声明!